我國於民國85年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確立以「子女最佳利益」做為離婚?妻子女監護歸屬的決定標準。在此一新法通過之前,舊法向來都是採取父權優先、推定由父親擔任監護的原則。但是,即使新法已經明文採取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書本中的 法律」未必一定等於「事實運作中的法律」。本文聚焦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臺灣法院的實際法律運作,主要目的是希望進行一項實證性及敘述性的研究,藉由搜集判決記錄、並且訪談承審法官,來瞭解臺灣法官究竟是如何適用新法標準,「子女最佳利益」這個「移植」自外國的法律原則,在臺灣的社會及文化背景環境中,實際上是如何被實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