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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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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臺灣契稅的實質課稅原則
卷期 154
作者 曾廣誼
頁次 121-125
出刊日期 201407

中文摘要

許多公司於建屋出售時,以預售屋的方式銷售,在銷售的過程當中,向預售屋購買人表示,如直接以預售屋購買人當原始起造人,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可以直接到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省下一筆契稅開支,但依據實質課稅原則,預售屋購買人仍應應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16條第5項規定報繳契稅,始為合法。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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