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於今年 (2014) 5 月駁回美國聯邦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的 Petrella v. Metro-Goldmyn-Mayer (MGM)1著作權侵權的 判決,認為 MGM 以「懈怠原則」(laches) 做 為抗辯理由,指出原告 Petrella 延遲提起著作 權被侵犯之訴並不合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於理由中說明,美國著作權法第 507 條 (b) (The Copyright Act §507(b))2已對原告提起侵 權訴訟之追訴時效有條文明確說明:依照該 法條規定,被侵權人需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三 3 年內,對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因此既有法 律上之規定,不得以「懈怠原則」的概念來 評估原告提起訴訟之時間點是否過於延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