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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陸台商因員工福利金爭議罷工事件 從「入境隨俗」到「入境遵法」
卷期 704
作者 陳佑寰
頁次 108-113
出刊日期 201410

中文摘要

1繼1995 年施行勞動法後;中國於2008 年施行勞動合同法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法;2011 年施行社會保險法,對於勞工權利及福利的保障逐漸提高,也因此增 加企業雇主的人力成本。 2就法論法,即使勞工自願聲明放棄投保且與雇主特約不參加社會保險,也會因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參見中國勞動合同法第26 條);如因此對勞工造 成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參見中國勞動合同法第86 條)。 3關於集體勞動關係的法制,我國於2011 年施行修正後的勞動3 法(主要為工會 法第35 條、團體協約法第6 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提供新的解決途徑,包括勞 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協商團體協約、雇主不得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作出 不利之待遇、亦不得支配介入工會活動、雇主如有不當勞動行為應經行政裁決 程序審理等,應予注意。 4以台商的母國台灣為例,就勞保薪資以多報少的違法現象也是層出不窮,雇主 除應賠償勞工因此所受損害(如其勞保給付額減少)之外,另應補繳並繳納行 政罰鍰,且負責人可能涉及構成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得利罪。 5跨國企業對於勞工管理應建立制度,由「入境隨俗」到「入境遵法」,才能落 地生根,基業長青,成為人人稱羨的幸福企業。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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