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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管理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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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動員戥亂時期終止對陸海空軍刑法適用之影響
卷期 13:2
作者 劉國棟
頁次 155-162
出刊日期 199207

中文摘要

台澎地區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 起宣吿解嚴時,爲解決陸海空軍刑法(以下簡 稱軍刑法)因解嚴後適用之疑義,國防部曾以 76.7.6(76)律御字第三——三號令釋:「陸海 空軍刑法中因犯罪時、地之不同,而有異其成 立要件者,如『敵前』、『戒嚴地域』、『軍中』、『其餘』等均是,所謂『敵前』、『戒嚴地域』均已 有令釋,『軍中』則指動員後之部隊而言;解嚴 後,現役軍人於台澎地區犯陸海空軍刑法以 r軍中』爲要件之罪時,應適用關於『軍中』之條 款,至其餘則參考本部五十年五月五日〈50〉 澈淨字第二十五號令釋意旨適用(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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