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營業登記」;另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需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涵蓋公司、行號、合作社、財團法人、…等各類型營利、及非營利組織一在過去,這些營業人之營業登記資料須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以統一編號逐一查詢(無法批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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