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以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之目的,爰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此乃係考量不動產經紀人員承辦仲介業務,直接關係交易當事人的權益,其需具備基本專業知識、能力,應依其工作內容及責任輕重之不同,透過專業知識測定,以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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