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解市售鴨臏中添加保色劑一亞硝酸鹽及防腐劑一硼砂之情形,於 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十一月止,委請地方衛生局協助抽樣,共計52件,其中抽 自宜蘭縣的有44件,抽自花蓮縣的有8件。依中國國家標準之檢驗方法檢驗亞 硝酸鹽(以NO2計)與硼酸及其鹽類。亞硝酸鹽檢驗結果有46件符合衛生署公告 容許量標準(0.07g/Kg),佔88.5%,殘留量介於未檢出〜0.067g/Kg之間;有6 件殘留量超出容許量標準,殘留量介於0.083〜3.50g/Kg之間,佔11.5%。硼 砂之檢驗結果則均未檢出。 亞硝酸鹽檢驗不合格之六家廠家,宜蘭縣衛生局已依法輔導改善,並 再行抽驗,結果均符合規定。本調查係本局之比較檢驗,曾於八十八年二月 十二日發布新聞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