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入性行銷f志為一種宣傳手法的運用,政府從事置入性行銷雖然具有行銷效果,可以達到說服民眾的目的,但事實上卻是有可能會阻礙民主的正常運作,參酌美國之法制經驗及我國法制現況,建議可考量於預算法中,納入政府從事置入性行銷之規範,交由監察院監督,建議可以加入類似「編列之預算不得用於置入性行銷,所稱之置入性行銷拈政府隱藏其靜、為訊息提供者之資訊,而將訊息偽裝成由政府以外或與政府無關聯者所提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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