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增修訂條文,該法第九條明定國民教育階段之校長採遴選制,其遴選方式由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之。作者蒐集台灣地區二十二個縣市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法規後,以三項規準:一、符合法律規範,二、落實分權理念,三、促進教育專業發展;評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聘任法規之性質與內容,並建議各縣市朝行政院教改會之意見修訂校長遴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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