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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公共衛生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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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精省後省屬療機構的組織再造與歸屬
卷期 18:1
作者 張睿詒
頁次 1-2
關鍵字 TSCI
出刊日期 199902

中文摘要

     隨著87年12月20日的到來,台灣省政府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正式揭開以精省政府組織再造序幕。行政院於87年10月30日宣佈精省三階段作業,第一階段自87年12月21日至88年6月30日止,使用六個月的時間,完成精省規劃。在僅有六個月的緊迫時間內,必須完成如此浩大的精省規劃作業,不禁令人憂心。目前省屬醫療機構共三十五家,包括綜合醫院、療養院、慢性病防治機構,分佈遍及全省各縣市。早期省屬醫療機構在民眾的健康照護,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1],但近年來由於大型私人與財團法人醫院的興起,以其企業化的經營不斷地提升營運效率以及服務品質,導致省屬醫療機構經營績效與品質多所不如[2-6],成為多方詬病之對象。因此,精省的政府重組,提供省屬醫療機構組織再造的契機。依據立法院通過的「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7],省立醫療機構之規劃應可朝向兩個方向:一、 維持公營:其中又分三種類型。(一) 保留由省政府辦理:省屬醫療機構將仍由省政府下之衛生單位管理。但精省後,省政府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與衛生署成為平行單位,而對於省屬醫療機構相關之事務,需由衛生署轉由省府其下之衛生單位責成辦理,如此的行政流程,是否能達到精省的減化政府層級提昇行政效率的政府再造目標,不無疑問。(二) 劃歸縣(市)政府辦理:劃歸縣(市)政府由當地衛生局管理,依目前行政職務之任用職等,將可能產生主管業務之衛生局長的職等低於醫院院長,此將違反行政倫理。當然,這可藉由未來修正地方制度法而加以解決,但是,縣(市)衛生局之工作長期以來未受重視,亦缺乏醫療機構管理的知識與經驗,需要大幅投入更多資源,以提昇此方面之專業。(三) 劃歸中央辦理:劃歸由衛生署辦理。然而,衛生署過去並未有實際管理醫療機構之經驗,需成立新單位主管此項業務。另外,亦可直接於於衛生署下設衛生處,省屬醫療機構仍由衛生處管理。但後者之規劃,將有衛生行政業務重複,以及未達政府層級精簡與行政效率提昇之目的。二、 民營化:民營化事實上為-廣泛之概念,包括許多型式,與政府介入深淺、引進民營機制多少相關,目前普遍採用委託經營的型式[8]。民營化之改革,必須建立法源依據,某些型式尚須對現有機構的人員安置、設備與財產處置等完善規劃,方能順利完成民營之轉型。但是否可以單一之民營化型式,應用於全體之省屬醫療機構,不免令人起疑。因此,民營化似乎並非短時間可完成,在精省作業的時效上有其困難。為避免現制下的經營績效缺失;委由省府辦理造成行政效率不彰;移交地方政府造成的違反行政倫理與資源使用不當;以及減少不周全的民營化方案,並依據人事行政局公佈的精省省級員工人員安置以『溫和漸進、就地安置』為原則[9],建議對省屬醫療機構從事三階段的組織再造。一、 第一階段:省立醫院仍維持公營模式,由行政院衛生署直接進行業務監督以及管理工作。建議在衛生署下成立「醫療機構管理中心」,專責管理省立醫療機構的單位,暫設於中興新村,未來可逐一將其他公立醫療機構納入其中管理並考慮他遷。該中心之首長及主要經營人員,應以具備優異實務管理績效之經驗以及前瞻之醫療管理理念。如此,不但可解決部份衛生處人員就地安置的問題,更可減除衛生署未有醫療機構管理實務之缺憾。二、 第二階段:將衛生署之「醫療機構管理中心」法人化,而醫院維持公立,並輔以相關之法規制訂,以解決目前公立醫院面臨的公務機關制度的僵化問題。在政府的監督下,由專業人士進行組織人員績效等管理工作。此外,可依據國土、人口以及醫療的需求,進行資源的重整,統一管理,避免資源分散與浪費,並負擔政策責任。三、 第三階段,經由試辦後重新評估法人管理中心以及民營化的可行性,作為未來所有公立醫療資源再造的參考。若前述二階段之措施,仍未能有效提昇省立醫療機構之效率與效能,則可採個別評估,研擬導入其他民營化機制,但仍需考量這些機構之定位採地方性、區域性或整體性之系統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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