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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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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明代後期的鹽政改革與商專賣制度的建立
卷期 4
並列篇名 Salt Administr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Monopoly of the Late Ming Period
作者 徐泓
頁次 299-311
關鍵字 鹽政綱法袁世振票法
出刊日期 197705

中文摘要

明代後期,鹽政敗壞,私鹽盛行,嚴重影響財政的收入;因此不得不實行鹽政改革,加以挽救。首先是嘉靖年間,在部分地區實施票法,以低廉的鹽價來抵制私鹽。後來因為價賤的票鹽往往侵入價昂的引鹽地區,影響引鹽的銷路,反而減低財政收入,終於廢除了票法。萬曆年間,私鹽更為盛行,鹽課停壓數年之久;政府乃於萬曆四十五年(1617)實施鹽政改革,以袁世振為兩淮鹽法道按察使,疏理鹽法。袁世振除了提出鹽務行政組織、灶戶生產組織與緝私組織的改革方案以外,並適應鹽商資本的發展,釐訂綱法,建立商專賣制度。這是中國鹽政史上劃時代的轉變,結束唐代以來實行的官專賣制度,下開清代商專賣制度的新紀元。從此鹽商的利益與政府的利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加強了官僚資本的發展。本文旨在敘述票法、綱法建立的過程,說明其形成的原因與實施的效果,並探討票法、綱法在中國鹽政史上的意義。由本文可知,綱法也只能救弊於一時,由於未能配合全面的鹽政改革計劃,並不能徹底解決鹽政的危機。鹽利所得,本應屬於國家收入,用以富裕民生,綱法實行之後,竟為少數特權分子所壟斷。他們為確保壟斷權,一味地與官府勾結,報效官吏的需索,至於如何改良生產與運銷方式,提高品質,爭取市場之擴大,全不注意。綱法不幸竟為清代所沿用,遂使這種憑政治權勢巧取豪奪的經營方式,支配了鹽業的產銷。鹽業是當時中國最大的產業,其經營方式卻寄生於政治權勢之上,而不能獨立,遂使商業資本不能轉化為產業資本。當西歐正進行商業革命、工業革命時,我國商業資本卻始終依附於政治權勢之下,不能獨立,鹽業之實行商專賣制,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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