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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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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南宋福建的鹽政
卷期 17
並列篇名 The Salt Administration of Fukien in Southern Sung Dynasty
作者 梁庚堯
頁次 189-241
關鍵字 福建鈔法抑配官鬻法鹽政
出刊日期 199212

中文摘要

福建沿海是南宋鹽產區之一,所產食鹽主要銷售於本路。福建鹽的重要性,表現於鹽利在福建本路財政中的地位。由於地理環境的差異,福建上四州和下四州實施食鹽官鬻。本文探討南宋福建的鹽政,以官鬻法為主體,分別就下四州與上四州說明食鹽的生產與運銷,至於鈔鹽法推動的經過,則另文討論。由於上四州和下四州環境不同,在官鬻的方式上也未盡一致,卻具有抑配的共同特色。這個特色的存在,與南宋時期福建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加重有關。福建山多田少,內陸各郡尤其如此,田賦收入較少,鹽利便成為福建地方政府所仰仗的財源,所以鬻鹽收入在福建地方財政中佔有高度的重要性。在這一個過程中,卻給不肖的官員、胥吏謀圖私利的機會,也增加了民戶的稅賦負擔和生活壓力。官鬻既有弊端,南宋時期在福建也曾嘗試改行鈔法。但是鈔法所得鹽利歸於中央,影響到地方財政,同時改行鈔法便能夠革除抑配之弊的說法,又無法取信於人,所以遭受地方人士強烈的反對,而遭到失敗。官鬻法地位的穩固不意味商人在南宋福建鹽業中完全沒有活動的餘地。即使是實施官鬻法,商人的活力已使得政府對食鹽運銷難以完全掌握,必須接受商人分享食鹽銷售的市場,甚至連所謂「官般」,在實質上已變為官商合作進行綱運,不管是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商人都活躍於南宋福建的鹽業上。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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