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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公共衛生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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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正視有害廢棄物處理
卷期 19:5、19:5
作者 宋鴻樟
頁次 325-326
關鍵字 TSCI
出刊日期 200010

中文摘要

     最近有關高屏溪遭傾倒工業用廢溶劑的報導引起相當的關切[1],其引人注目是,傾倒的地點是水源上游,導致高雄巿斷水,直接威脅了民眾的安全,擾亂了民眾的生活秩序。這個事件,不僅顯現我國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設施之不足,更顯現民間處理業者之任性、視法規如無物。工業化帶給環境及生態和人的衝擊是多方面的,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廢棄物的處理。水污染和空氣污染首先受到注意,因此也首先著手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的防制。比較起來,廢棄物的處理慢了很多。美國環境保護署在已經採取種種措施防制空氣和水污染之後,才真正採取行動面對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處理問題。美國國會於1980年設了「超級」基金(Superfund)[2],特別責成美國環境保護署去調查全國的有害廢棄物棄置場的分布及環境破壞的情況。美國環保署也同時展開了有害廢棄物棄置場的處理。其後又成立毒性物質及疾病登記署(Agency for Toxic Substance s and Disease Registry)探究有害廢棄物造成的健康危害[2]。歐美國家對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處理經驗落在空氣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之後,我國亦復如是。在環保署嚴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之前,事業廢棄物隨一般都巿廢棄物進入垃圾衛生掩埋場或堆置場是常有之事。直到嚴格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得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問題的嚴重性才益形突顯,成為一個燙手山芋。美國環境保護署在美國已經鑑定約1500處的有害廢棄物棄置場,列為其「國家優先整治(National Priority List)」目標[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在我國鑑定了160處以上的廢棄物棄置場,可能是有害的。就臺灣的面積而言,這種密度顯然太高了。這些棄置場已不允許廢棄物再進場了。事業廢棄物必須依法尋求清除處理業代為處理或自行處理達到合法的程度,近年來民間因此紛紛成立廢棄物清除、回收及處理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一度將民間清除處理、回收業的許可,委由學界進行初審、複審工作,最後由委員會決議,採取審慎嚴謹的態度。審查委員不僅關切申請業者的執業能力,更對各個步驟可能造成的環境衝擊把關,也注意對人的健康影響。從參與的過程,可看出民間回收處理設施、數量及涵括面相當有限,處理技術也在萌芽階段,甚至業者對廢棄物的認知和觀念仍有偏差,部分業者實際由社會大哥型的人士操控,因此成效有限。無法在國內回收、處理的廢棄物,則採取廠內貯存的方式,暫時相安。採取廢棄物輸出回收、處理是另一種解決的方式,但也只能解決部分問題。從審查民間清除、回收、處理許可申請的過程,清楚看出事業廢棄物處理採用自由市場機制,完全仰賴民間,恐怕不易解決這麼迫切的問題。不僅是民間清除處理機構有違規無法有效約制的問題,不論是固體、液體廢棄物的處理,其處理業涵括面不足,也確實使相當多廢棄物處理無門。要有效解決事業廢棄物的清除、處理,必須有環境保護署的充分介入。這可由感染性醫療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的成效看出,能在四年間將處理率由20%提升到90%,就是環保署能獲得衛生署充分合作介入輔導的結果[4]。感染性醫療廢棄物只佔所有有害事業廢棄物的3%,絕大部分事業廢棄物的處理,仍有待規畫。環境保護署希望能夠採取類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的方式,取得各部會的合作。不過,後續問題有待思考。環保資源體系最近應環保署的要求,委託學界探討各種廢棄物的現況,從生產源規畫,包括由工業、營建、農漁牧、管理、國防、教育和醫療各層面去探討,從回收、減量、減廢及有效處理之理念,規畫各種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案,提供各部會參考,要求各部會各自負責。陳義極高,但令人擔憂的是這將是一種多頭馬車處理廢棄物的機制,會造成過多廢棄物處理業,不僅處理體系用地取得相當困難,必須面對居民抗爭問題,也有可能製造了許多小型處理體系,因為不易管理,而造成二次污染以及惡性競爭。廢棄物的生產源流多,各有其主管機構,但是事件發生,環保署是第一個代罪、媒體批判的目標。環保署廢管處只有屈指可數的幾名科員,要負責全國形形色色的事業廢棄物,不論如何夙夜匪懈,仍然是力不從心。前述從回收、減量、減廢及有效處理之理念去規劃各種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是正確的,但是事業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的解決,絕不是環保署一個單位的責任,是各部會共同的責任。行政院經建會尤其不能置身於外,應該出面邀集各部會協助支持環保署。第一件要做的事是,調查各部會所管轄事業產生的廢棄物,包括種類和產量、清除處理方式及妥善處理的詳盡資料,加以整合,分門別類,評估各別的需求,釐清可以達成回收、處理的部份和不可能達成的部分,予以公告。鼓勵民間業者從回收、處理技術較成熟的部分投入,政府則應負起稀有和困難處理廢棄物的處理責任。各部會應認清主管事業廢棄物的責任,但不應各自為政,造成多頭馬車,使回收處理體系用地的取得發生困難。工業局有責任在各工業區規劃焚化、回收、處理體系之用地。其次是政府必須輔導回收技術的開發,妥善規劃最終處理體系。廢溶劑、廢水、固 體廢棄物形形色色,回收、處理技術各異,不論是採用物理-化學、生物、固化或焚化處理,最終生成的殘留、污泥或焚化後的灰分殘渣,也都各有其特徵[5]。如何不造成二次污染,如何在掩埋場土地不易取得的情況下,達到妥善最終處理的目的,需要相當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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