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務員是不是內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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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期 | 3:1 |
並列篇名 | Are Government Officials Insiders under the RO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
作者 | 賴英照 |
頁次 | 125-165 |
關鍵字 | 公務員 、 內部人 、 內線交易 、 詐欺 、 平等取得資訊理論 、 信賴關係理論 、 私取理論 、 Government official 、 Civil servant 、 Insider 、 Insider trading 、 Fraud 、 Deception 、 Equality of access theory 、 Fiduciary duty theory 、 Misappropriation theory |
出刊日期 | 200712 |
依證交法規定,「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為內部人,應受內線交易相關法制的規範(第157條之1)。公務員因業務關係獲悉內線消息者,是否包括在內?從比較法觀察,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7年O'Hagan案(521 U.S. 642)所採用的私取理論,公務員如利用職務上獲取機密消息買賣股票,係違背對其僱主(即政府)的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構成內線交易。歐盟2003年1月發布的指令規定,內部人的範圍,除公司相關人員及股東外,尚包括因僱傭或職業關係,執行其法定(或約定)職責而接觸機密消息之人。指令雖未將公務員明文列舉,惟依學者見解,公務員如因業務關係獲悉消息者,亦為受規範的內部人。我證交法亦未明定公務員為內部人;實務上,地方法院在禿鷹案的判決,引用美國法的「私取理論」,認涉案公務員「為依職業關係知悉未公開影響股票價格重大消息之人」。就結論而言,公務員係證交法所定「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的內部人,雖與私取理論相同,但其理由應係以健全市場發展之考量,而非植基於信賴義務的違反,亦不必以O'Hagan案的私取理論做為立論基礎。為期適用明確,證交法「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的規定,應修法將其內容做更為明確的規範。
If a government official, knowing information that will substantially affect the price of an issuer's listed stocks, trades in those stocks, is he liable for insider trading?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