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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法學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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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務員是不是內部人?
卷期 3:1
並列篇名 Are Government Officials Insiders under the ROC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作者 賴英照
頁次 125-165
關鍵字 公務員內部人內線交易詐欺平等取得資訊理論信賴關係理論私取理論Government officialCivil servantInsiderInsider tradingFraudDeceptionEquality of access theoryFiduciary duty theoryMisappropriation theory
出刊日期 200712

中文摘要

依證交法規定,「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為內部人,應受內線交易相關法制的規範(第157條之1)。公務員因業務關係獲悉內線消息者,是否包括在內?從比較法觀察,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7年O'Hagan案(521 U.S. 642)所採用的私取理論,公務員如利用職務上獲取機密消息買賣股票,係違背對其僱主(即政府)的信賴義務(fiduciary duty),構成內線交易。歐盟2003年1月發布的指令規定,內部人的範圍,除公司相關人員及股東外,尚包括因僱傭或職業關係,執行其法定(或約定)職責而接觸機密消息之人。指令雖未將公務員明文列舉,惟依學者見解,公務員如因業務關係獲悉消息者,亦為受規範的內部人。我證交法亦未明定公務員為內部人;實務上,地方法院在禿鷹案的判決,引用美國法的「私取理論」,認涉案公務員「為依職業關係知悉未公開影響股票價格重大消息之人」。就結論而言,公務員係證交法所定「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的內部人,雖與私取理論相同,但其理由應係以健全市場發展之考量,而非植基於信賴義務的違反,亦不必以O'Hagan案的私取理論做為立論基礎。為期適用明確,證交法「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的規定,應修法將其內容做更為明確的規範。

英文摘要

If a government official, knowing information that will substantially affect the price of an issuer's listed stocks, trades in those stocks, is he liable for insider trading?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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