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就最抽象的層次而言,指的是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中,每個人都得到了依據一套有效的分配規則而來的屬於自己之物。準此,僅僅說「正義就是每個人都得到了自己應得之物」,是一種簡略、不完全的說法,漏掉了「作為應得之依據的」分配規則。
這個正義概念中的「有效的規則」,是指具約束力、規範力(相對於因果效力而言)的分配規則。許多論者(如John Rawls, David Miller)認為,對家庭有效的分配規則,不一定對其它團體(學校或教會)也有效;也有論者(Michael Walzer)認為,對某種資源(例如醫療照護)有效的分配規則,不一定對其它種資源(聲望或榮譽或職位)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