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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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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際法觀點論海峽兩岸共同合作開發南海油氣資源
卷期 56:5
並列篇名 Cross-Strait Cooperation on Joint Development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pective
作者 趙國材
頁次 045-069
關鍵字 南海共同開發南海各方共同宣言領土主權油氣探勘能源需求海域劃界joint developmentCode of Conduct for the South China Seaoil exploration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boundariesSouth China Seaterritorial sovereignty
出刊日期 201010

中文摘要

南海是主要國際航道且海床及底士可能蘊藏豐富的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因此中國、晝灣、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都聲稱對南海擁有領土主權。近年來由於中國對東南亞實施睦鄰友好政策,使此地區成為世界上經濟發展最蓬勃之地帶,美國於伊拉克撤軍後,其軍力將重返亞太地區,勢必造成南海情勢之還變,使原先已相當複雜之南海情勢更雪上加霜。若南海問題未能妥善處理,非但會形成各聲索國海洋權益的爭奪,且會危及區域安全與和平穩定之發展。如何處理南海問題已成為影響利害關係國之間攸關未來發展之關鍵。共罔聞發方式始於1960年代初期,是作為解決重疊海域爭議區海洋資源問題之一種有效途徑。1970年代至1980年代,共同開發的必要性也逐漸為各國所接受。準此,中國一向主張「主權囑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J惟南海周邊國家對於共同開發方式意見分歧,有國家反對共同開發,也有認為共同開發不能只是中國與相關國家之雙邊共同開發,而應與所有爭端國進行多邊共同開發;同時中國主張由爭端當事國雙邊解決,不願接受將部分非法佔領之島嶼納入共同開發之範圈,或區域外非爭端圍所提出以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之方式適用於南海爭端。聽諸海域爭議區共同開發之國際實踐,實施共同開發之成功與否,其先決條件為爭端當事國必須承認爭議的存在,並就爭議區的範圍達成共識,否則共同開發就如紙上談兵、難以實現。在南海地區,中國同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汶萊等周邊國家要想進行共同探勘開發相當困難,故海峽兩岸應先達成共同探勘開發之共識,後再與其他國家進行廣泛交流,藉由引進外資技術,對南沙群島海洋資源進行探勘與開發。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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