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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住民研究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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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保障
卷期 2
作者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頁次 141-168
關鍵字 權利宣言權利保障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出刊日期 200712

中文摘要

原住民族是台灣最早的主人,遠在數千年前,台灣就已經是原住民族所居住的島嶼,原住民族在這塊土地上生存,建立其獨特的社會,並發展一套包羅萬象的宇宙觀。然而,隨著外來者漸次進入,外來者挾其人口、武力及生產上的優勢,逐步侵蝕原住民族的生活版圖,使得原住民族失去土地,社會崩解,文化流失,集體認同衰微,成為被支配的邊陲、弱勢民族。1980 年代,台灣的原住民族展開一波波主體意識運動1,提出正名、還我土地與自然資源、實施原住民族自治等核心訴求,並要求改善原住民族在教育、文化、經濟、工作、媒體、司法等的處境,然而,截至2000 年政黨輪替以前,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增列原住民族條款,明確規範國家應有的原住民族政策方向,但除了少數項目如教育2及正名3以外,政府並未針對上開訴求提出善意、具體的回應,而政府的原住民政策也始終缺乏主體性及宏觀性。直至2000 年政黨輪替,在陳水扁總統簽署的「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協定之引導下,逐漸解構國家機器長期以來的同化政策思維,2005 年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將原住民族權利初步法制化。4政府也開始進行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立原住民族電視台5,辦理族語認證,規劃原住民族自治,一種奠基於多元文化、多元共榮、自主發展的原住民族政策隱然成形。然而,許多調查數據顯示原住民族的經濟、就業、教育狀況和主流社會相較仍有相當差距,而層出不窮的事件如鄒族頭目蜂蜜事件、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櫸木事件等,也顯示原住民族權利應受到更明確的保障。在2005 年發布的「各國原住民人權指數之比較研究」中,相較於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台灣原住民/族的各項人權指數,大多數都敬陪末座,顯示尚有很大的改進空間。(施正鋒、李安妮、朱芳盈,2005)本文認為,原住民族是台灣最早的主人,是台灣歷史的起源,參與台灣歷史的變遷,對於台灣主體性的建構也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而新夥伴關係理念,則是在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地位的基礎上,揭示建構台灣多元平等的族群關係,以及保障原住民族權的目標,可持續做為未來原住民族政策的核心理念,然而,其內涵應因應時代的變遷及原住民族自決意識,而有更精確而多元的闡釋。因此,本文將以甫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為基礎,並回顧台灣原住民族政策的發展,作為重新詮釋新夥伴關係內涵的基礎,並提出未來原住民族政策發展理念及願景的看法及建議。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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