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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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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洛克比空難案所涉及之國際法問題
卷期 56:6
並列篇名 The Lockerbie Cases and Its relevant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Law
作者 趙國材
頁次 059-078
關鍵字 國際恐怖主義洛克比案政治犯罪臨時辦法管轄權之衝突法律責任國際刑事
出刊日期 201012

中文摘要

1988年12月21日發生在蘇格蘭洛克比機場上空的「洛克比空難案」(Lockerbie case)
,行為人是利比亞安全情報人員埃梅格伊(Ali-Abdel Basser al-Mergrahi)、法伊瑪(Ali-Amin Khalifa Fahima),根據屬地主義(Territorial Principle),英國有管轄權;行為人是利比亞安全情報人員,根據屬人主義(Nationality Principle),利比亞有管轄權;受害者270人包括英國在內許多國家的國民,根據屬人主義,受害者的國籍國有管轄權;泛美航空公司103號班機(Pan Am Flight 103)是在美國登記的公司,被炸毀的航空器登記的國籍國為美國,根據屬人主義美國亦有管轄權。在刑事管轄權方面,犯罪行為人已逃回其本國利比亞,利比亞有管轄權。本文首先闡述國際法上關於在航空器犯罪的幾項重要公約,再討論1971 年《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蒙特利爾公約》引渡或起訴的解釋與適用所引起之
爭端,利比亞基於「政治犯不引渡原則」(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ces),堅持不肯將嫌犯引渡給英美審判;英、美及利比亞運用國際法處理該案之經過、法律爭點、雙方辯駁、聯合國安理會第731 號決議案與國際法院之判決;探討法律解決、政治解決、國際法院與安理會之關係及司法審查等。最後析論國際恐怖主義之管轄權衝突、法律責任歸屬及國際刑事協助等問題。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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