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是為廣義的公務員,公務員在國家公法職務關係上具有特別權力關係,而此特別權力關係之觀念在我國似無太多疑義,已往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皆不許公務員採用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但隨著時代的變遷,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我國已有逐漸修正的趨勢,所以對於軍人的限制亦須因時制宜。本文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釋憲判例1來看美國對軍人在牽涉到司法審判相關議題時所做的一些司法判決,論述其審判權的歸屬及所應享有的司法權利,及我國軍事審判法的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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