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從國際法的觀點而言,中華民國當前的情況理當屬於準法律承認,此種國家承認狀態介於事實承認與法律承認、之間。因為在當今的國際社會體系中,部分國家不但允許我國以中攀民國的圓號設置代表處或辦事處,並且我國之駐外代表亦能享有那份的外交豁免權。鑑於我國在世界局勢轉變中,在國家發展上面臨國際地位的不夠明確,半個世紀以來大抵土背對此一問題採取模糊的方式來處理。無庸諱言,之所以造成中華民國今日之國際法律地位,乃是國際局勢的變遂使然。本文從國際法的承認基礎土,分析比較中華民國獲得普遍國際承認之四種途徑,期能從中找出獲致普遍國際承認之最佳途徑,如此不但對我國的未來國家發展,乃至在國際社會上善盡一份國際責任, 皆會有實質性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