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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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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Bilski案判決後的美國方法發明專利標的適格性認定
卷期 24:2
作者 李森堙
頁次 002-007
出刊日期 201202

中文摘要

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做出 Bilski 案判決1,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以下簡 稱CAFC)先前所建立、用來判斷方法 (process)發明是否爲美國專利法第101條 (35U.S.C. § 101)所定專利適格標的之 「機械或轉換判準」(machine-or-transformationtest)2發表見解,指出該判準 可以提供有用而重要的線索(a useful and important clue)、而得以成爲用來判斷部 分方法發明是否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之調查工具,但其並非是判斷方法發明專利標 的適格性的唯一判準3,同時亦認定該案 系爭發明屬於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而不 具專利標的適格性4。
只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前述見解,並 不能說有爲方法發明專利標的適格性之判 斷,提供任何明確或實際的指引。論者指 出,最高法院在Bilski案判決中不僅迴避 界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中所指稱方法發 明所涵攝的概念範疇,更強化使用「抽象 性」來做爲判斷基礎的重要性,只是其並 未就抽象性做出任何進一步的解釋5。而 另有論者指陳,Bilski案判決認定機械或 轉換判準旣是不夠廣泛卻又過度廣泛
(both under- and overinclusive),且其未就如何區辨抽象概念與其具體執行方法之判 斷提供任何實際指引,如此就適格專利標 的之範疇未提供明確界定之情況,將不利 於專利實務之運作6。
而在美國專利審判實務上,由於 Bilski案判決未提供明確之指引,所以在 不同個案中就系爭方法發明之專利標的適 格性判斷,便有歧異的取徑與做法。在部 分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中,法官一方面仍 持續使用機械或轉換判準來檢視特定方法 發明之專利標的適格性,但亦同時援引抽 象概念之判斷來進行二次檢證7,而這樣 的做法似乎是形式上依循了 Bilski案判決 見解的指示。然而在CAFC幾個有關方法 發明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的判決中,卻出 現繼續使用機械或轉換判準、以及完全迴 避使用該判準之兩套不同的判斷方法與論 理邏輯,其表面上看似均符合Bilski案判 決見解所遺留的彈性裁量空間,但仔細檢 證兩者卻是有其不相容之處。
而美國專利審判實務對於方法發明專 利標的適格性判斷之歧異見解與做法,體現了對於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應在專利制 度中具備何種功能之不同解讀與論理,也 突顯出對於專利制度之政策價値應如何確 保與發揮之不同面向的論辯。本文以下將 如是開展對前述議題之探討:首先本文將 針對CAFC之近期相關判決內容做一簡要 介紹,並點明其不同的兩套判斷方法與論 理邏輯;而後本文將以代結論的形式,討 論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或應如何被看待, 方能讓專利制度的政策價値,可以在技術 快速變遷的產業經濟環境中有所展現。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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