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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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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談科技基本法開創研發成果系列立法的突破與展望
卷期 24:3
作者 李雅萍
頁次 018-023
出刊日期 201203

中文摘要

我國自1999年制定科技基本法,啓動了 科技硏發成果法令體系的建置工程,特別是 該法第6條1針對硏發成果之規定,在立法當 時,實具有象徵性的重大突破意義。
蓋往昔根據國有財產法,政府預算支出 所獲得之硏發成果,均屬國有財產,其運用 必須受限於公務機關程序,且亦無其他配套或獎勵措施以提供誘因,致使大量國有硏發 成果束之高閣2。而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即 在排除國有財產法之限制,明定硏發成果得 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硏究機構或企業所有或授 權使用,此即俗稱的「下放條款」3。
肇基於該條之授權依據,各部會自此展 開了一系列科學技術硏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 用辦法之訂定4(以下均以部會名冠上硏發成 果辦法簡稱之),並據以建置各項硏發成果管理與運用機制5,爲我國科技硏發成果之活絡 與加値運用,開創了新局面。
自此,各主管機關擺脫傳統上以國有財 產法看待有體物(動產、不動產)之角度,轉 而以「智慧有價」、「藏技於民」之開放立 場,積極投入硏發成果之多元應用;不論是 硏發成果之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交互授權、 國際合作、境外實施、無償授權、投資作 價、讓與6、信託、終止維護權利、甚至爲主 張權利而興訟等,在實務上業已屢見不鮮, 並爲我國科技產業注入豐沛的能量支援。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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