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體投用一定劑量之6-硫代鳥嘌 哈(6-thioguanine,6-TG)藥物、檢測該人 體血液中代謝產物濃度來決定該劑量是否 達到最佳藥效之醫療檢測方法發明、是否 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之爭議,在第二度上 訴至美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並受其審理1後,最終美 國最高法院在2012年3月做出判決,其在重新闡釋美國司法實務所發展出、「自 然法則」(law of nature)不具備專利標的 適格性之原則2下,認定前述方法發明不 具專利標的適格性3。
本案判決見解之重要性或可從兩個 面向來切入檢視。首先,雖然美國最高法 院在其Bilski案判決中有論及方法發明專 利標的適格性判斷與美國專利法第101條 (35U.S.C. § 101)解釋適用等問題,然而 誠如論者所指陳,該判決見解並不能說有爲方法發明專利標的適格性之判斷,提供任何明確或實際的指引4,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在 Bilski 案判決後、於相關案件中針對方法發明專利標 的適格性判斷所做出的判決見解,更在其 所援引之解釋原則上出現相當歧異5。本 案判決見解除嘗試進一步闡明並確立專利 標的適格性之判斷原則外,亦間接針對 CAFC部分判決限縮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 適用的見解予以推翻。
其次,本案判決見解透過闡釋自然 法則不受專利保護之原則,試圖言明專利 保護之涵攝範圍有其界線,其不應限制有 益之科學資訊流通與後續科技之發展的專 利政策考量。而當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從 此政策考量出發重新檢視時,其所應發揮 的功能與定位便有進一步討論之空間與必 要性。
以下本文便從上述兩個面向切入來 討論Prometheus案之判決見解,並以代結 論之形式說明,本案判決或會爲美國之後 的專利實務帶來如何之思維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