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目資料

科技法律透析

  • 加入收藏
  • 下載文章
篇名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修正方向與規範重點
卷期 24:6
作者 陳郁庭
頁次 014-017
出刊日期 201206

中文摘要

爲促進政府長期投入而累積在公立學校 及硏究機關(構)之豐沛硏發能量,能夠透過 明確、健全而具彈性之規範制度而釋放予國 內產業1,我國去(100)年12月14日甫完成 科學技術基本法之修正。其中,該法第六條 第四項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硏究機關(構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 公立硏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硏究 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 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 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 定之」,其修正理由爲「因應科學技術硏究辦理採購,本法原已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 另以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硏究發展採購監督管 理辦法規範之。然委託硏究發展計畫項下之 採購特性與補助計畫相同,計畫委託已先依设陳郁庭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組長)政府採購法招標,確定硏究發展計畫之執行 單位,因此受委託硏發計畫項下之科硏採 購,應與補助計畫項下之科硏採購一致,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在此背景下,作爲「中央科技主管機 關」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今(101)年5 月7日修正2旣有之「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硏究 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並更名爲「科學 技術硏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有鑑於 本辦法對於科硏採購範圍之認定有所變化, 並將連動到政府採購法適用與否之判斷,爲 俾利國內硏究機構與學術機構之因應與調 適,以下將就本辦法之修正方向與規範重點 予以介紹。

英文摘要

關鍵知識WIKI

相關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