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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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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歐盟、韓、日有關網路交易猶豫期規定之探討
卷期 24:7
作者 陳惠茹
頁次 008-012
出刊日期 201207

中文摘要

近年來拜網路普及以及媒體發達之賜, 電子商務在台灣帶給一般民衆諸多便利及 選擇,也帶動國內企業電子商務的多元發 展與經營。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 保法)第19條第1項的7日內無條件退貨 解除契約的權利,在網路交易實務上,大 衆熟知的慣用語爲「鑑賞期」,而法律上 則以「猶豫期」稱之。實乃源於民國83 年立法時,考量郵購、訪問買賣之交易通 常是消費者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 下,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 品。爲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採取判斷時間延 後之猶豫期間制,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 予解除契約的機會1,且於民國92年消保 法修正時將網路交易納入郵購買賣之範 疇。所以猶豫期是給消費者一段思考期間,眞正要保障的是消費者在這段期間內 可解除契約的權利。
自92年修法後,交易實務所發生的網 路消費糾紛事件,曾引發是否修正第19 條規定的討論,然最終仍維持現行法律的 規定與解釋。而此規定因台北市政府於 2011年6月底以Google未依消保法的規 定,提供消費者透過智慧型手機連網下載 購買應用軟體,得於7日猶豫期內退貨解 約的權利,而處以罰鍰。後續引發諸多對 此法律適用上的討論,進而討論修法的可 能性,修法的支持者與反對者均有所本, 本文內容僅著重於簡介,在網路交易等類 似的交易型態中,主要國家或區域2的規 定中消費者欲行使解除權時,其法律規定所賦予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之重要內容。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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