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拜網路普及以及媒體發達之賜, 電子商務在台灣帶給一般民衆諸多便利及 選擇,也帶動國內企業電子商務的多元發 展與經營。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 保法)第19條第1項的7日內無條件退貨 解除契約的權利,在網路交易實務上,大 衆熟知的慣用語爲「鑑賞期」,而法律上 則以「猶豫期」稱之。實乃源於民國83 年立法時,考量郵購、訪問買賣之交易通 常是消費者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 下,消費者購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 品。爲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採取判斷時間延 後之猶豫期間制,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 予解除契約的機會1,且於民國92年消保 法修正時將網路交易納入郵購買賣之範 疇。所以猶豫期是給消費者一段思考期間,眞正要保障的是消費者在這段期間內 可解除契約的權利。
自92年修法後,交易實務所發生的網 路消費糾紛事件,曾引發是否修正第19 條規定的討論,然最終仍維持現行法律的 規定與解釋。而此規定因台北市政府於 2011年6月底以Google未依消保法的規 定,提供消費者透過智慧型手機連網下載 購買應用軟體,得於7日猶豫期內退貨解 約的權利,而處以罰鍰。後續引發諸多對 此法律適用上的討論,進而討論修法的可 能性,修法的支持者與反對者均有所本, 本文內容僅著重於簡介,在網路交易等類 似的交易型態中,主要國家或區域2的規 定中消費者欲行使解除權時,其法律規定所賦予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之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