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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名人肖像商業使用權之界定:談日本匕 >夕•卜一事件判決
卷期 24:10
作者 李森堙
頁次 020-024
出刊日期 201210

中文摘要

976年東京地方裁判所(以下簡稱東 京地裁)的y—夕• p只夕一事件判決肯 認名人姓名與肯像具備獨立經濟利益、在 遭受無權使用致使該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尋 求法律救濟1,而後1989年同裁判所光 GENJI事件判決則確立了「商業使用權」 (^x 于a) —詞、在曰本司法實務上 被援引來指涉前述權益2。而雖然透過各級法院個案判決之積累,名人肯像商業使 用權的存在,可說在日本司法實務上獲得 肯認,但各判決見解不僅對其權利性質仍 存有歧見,對於其權利侵害行爲之成立要 件,亦存有相當議論3。而2012年2月曰 本最高裁判所(以下簡稱最高裁)的匕°> 夕一事件判決4,做爲日本最上 級審首度闡明肯像商業使用權之權利性 質、以及其侵害行爲態樣之判斷基準等課 題之判決5,其論理與見解或有値得關注與討論之處。
以下本文將如是開展對於日本最高 裁匕。>夕• >于、一事件判決見解之討 論:首先,本文將說明該案判決就肖像商 業使用權定性問題所採取的立場;其次, 本文將簡要介紹過往日本個案判決所建 立、肯像商業使用權侵害行爲態樣之不同 判斷基準,以及該案判決以例示方式所確 立之判斷基準內容;最後,本文將以代結 論之形式,說明該案判決見解內容、對於 權利創設所涉及之權益衡平問題的啓發。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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