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科技基本 法)去(100)年12月修正,除明確將歸屬 於公立學校、公立硏究機關(構)或公營事 業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排除國有財產法適 用,俾利於靈活運用外1,亦修正第6條 第3項,針對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 運用要求增訂「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 露」事項,避免科硏人員於運用硏發成果 時誤觸利益衝突而遭致非難。由此觀之, 我國科硏法制在思索鬆綁硏發成果運用限 制的同時,也透過利益衝突機制或規範之 建置回應外界對執行單位運用硏發成果所 可能引發之疑義,有相互衡平之作用。
若由此次科學技術基本法針對硏發 成果歸屬及運用納入利益衝突規範觀察, 顯與過往置重於計畫前階段的計畫審查委員資格之利益衝突迴避有所不同。在此背 景下,以科技基本法第6條第3項爲法源 依據之經濟部科學技術硏究發展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各部會之 硏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勢必將於法制面有所變革。
有鑑於經濟部於今(101)年10月2曰 發布新修正之「經濟部科學技術硏究發展 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特別新增第12 條之1針對硏發成果利益衝突規範。本文 將以該條文爲核心,觀察經濟部此一規範 之背景、管理方式及因應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