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國86 年修訂公佈的「特殊教育法」中第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即明定關於「早期介入」和「零拒絕」的條款,對於身心障礙國民之義務教育應於法案公佈施行六年內,延伸至三歲,並且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或經由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強調及早開始接受教育與入學機會零拒絕(王文科,民89;胡永崇,民86)。原本經常被拒絕入學的多重障礙兒童, 因此有越來越多的機會進入到教育體系中,教育者必須不斷地思索提供多重障礙兒童更適合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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