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目資料

軍法專刊

  • 加入收藏
  • 下載文章
篇名 離婚訴訟之研究
卷期 60:3
作者 姜世明
頁次 017-036
出刊日期 201406

中文摘要

離婚事件在家事事件法乃列為第3條乙類事件中,立法理由並稱此類事件係具部分可處分性之事件類型,且在程序法理與制度設計上配合作對應調整,此一規定新制與原民事訴訟法人事編之規定,有所不同,在立法上可能仍存在部分疑慮,值得注意。
家事事件法第1條雖規定此法係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但因婚姻法對於家的定義在現階段國際社會思潮發展上有模糊化及歧異性之現象,而權利面向成為法制與裁判之政策決定主軸,復以個人利己隨欲主義之盛行,對於婚姻維持與家定義之連結,在近年來似未被重視,在實務上無論調解與裁判均有勸離之傾向,而此是否與健全社會生活之定義相合?在調諧無力,諮商不全,以致積極勸離之氛圍下,除尊重婚姻兩造之切割快意,在部分可救可勸卻以和解離婚收場之案例,對系爭關係之未成年人利益是否仍可獲得最佳利益?此毋寧係覆巢與破鏡下之收拾善後,如何尚可獲得如何之周全?

英文摘要

關鍵知識WIKI

相關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