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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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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意旨之辯證與再修正方向之檢視
卷期 60:3
作者 劉孔中趙晞華
頁次 037-048
出刊日期 201406

中文摘要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稱通保法)係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1。因此,通保法的立法目的,要非以增加執法機關之執法方便性為目的,充其量只是在確保執法機關於「必要時」可透過通訊監察手段達成執法效能;惟此,在戮力於犯罪偵查及治安維護之時,自難免不與憲法基本人權之保障相對立,此中存有某種程度的矛盾,若急於為犯罪之偵查,則極易導致隱私權之侵害。是此等之對立,究應如何調和,當然決定於通訊保障及監察之基本性格,如能站在這個中心原則上,相關問題可解決大半,吾人於實際運作、適用通保法時,均應對此有所體認。
2013年9月國會議長與在野黨黨鞭關說弊案,演變為特偵組就立法院總機進行通訊監察,由於司法機關的非法監聽牽涉體制及憲政問題,引起巨大反彈。監聽嚴重侵害人民隱私,社會對濫權監聽疑慮甚深,絕不允許「先監聽,一直監聽到證據後才開始辦案」。本次修正條文(以下稱新法)已於本(2014)年6月29日施行,由於修正幅度甚鉅,就通訊監察書之核發、執行、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調取等,均有新規定,惟檢警調及海巡等司法警察機關對本次修法內容過度傾斜於保護個人權益,造成偵辦案件、追查犯罪極大困難,表達憂慮與呼籲2。據此,新法之內容有待商榷者,仍不在少數,是否已能滿足修正意旨?有無再修法之必要?均可進一步檢視與斟酌。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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