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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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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裁罰事件追繳不法利得之研究
卷期 60:3
作者 陳清秀
頁次 049-070
出刊日期 201406

中文摘要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1」有關裁罰時所應審酌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以下簡稱「不法利得」),是指不法行為取得之收入或淨額所得;又所謂「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是外加或內含,均不無爭議,本文爰分析探討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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