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1」有關裁罰時所應審酌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以下簡稱「不法利得」),是指不法行為取得之收入或淨額所得;又所謂「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是外加或內含,均不無爭議,本文爰分析探討上述問題。
客服管道: +加入LINE 好友 即時聯繫客服 E-mail: service@hyread.com.tw hyweb 凌網科技 版權所有 Hyweb Technology Co., Ltd.©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