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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研究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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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析論契稅稅基之偏低
卷期 51=13:3
作者 曾廣誼
頁次 071-080
出刊日期 201409

中文摘要

按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因此,契稅係對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所課徵的稅。又契稅條例第13條則明定,契稅計課之標準為「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不動產實價登錄的價格並非契稅之稅基。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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