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詳目資料

土地問題研究季刊

  • 加入收藏
  • 下載文章
篇名 祭祀公業與性別平權之法制問題研析
卷期 51=13:3
作者 李基勝
頁次 089-111
出刊日期 201409

中文摘要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祭祀公業於申報時已無男系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而僅存的派下之女子、養子女或贅婿等,若該女子、養子女或贅婿等確有祭祀該公業祖先之事實者,受理機關於實務上得准其公告徵求異議,惟徵求異議之期間,均予以加倍延長1。如無人異議者,似有許其為派下員之意味。但該條例第4條卻明文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顯然,杜絕了該條例施行前僅存的派下員之女子、養女為祭祀公業派下現員之機會。

英文摘要

關鍵知識WIKI

相關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