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採內容分析法,併用憲法釋義學,援引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於釋字第596號「平等原則」不同意見書的審查模式,期以檢驗立法機關制定中小學(含職業學校)卸任校長職務之教師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即可回任教職規定之合憲性。公平、公正、公開乃學校聘用教師、教師受聘於學校相關作業恪遵之原則,卸任校長職務、非卸任校長職務兩類教師,同為合格教師,於聘任一事,具相提並論性;今特為卸任校長職務之教師所創設的獨尊、例外規定,明顯悖離體系正義,毋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且未現合理差別待遇的存在價值與正當有力的立法論據,該等律法規定恐無法通過憲法平等原則之審查與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