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之運用,在總費用計算,對於折舊提存費與重置提撥費之提列,其實一直存有爭議。林英彥老師於其所著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解說」曾提及其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訂定時,主張應將所謂之重置提撥費用(重大修繕費)納入折舊提存費之項下計算,而不應獨立認列,並舉相關例釋說明,但未能獲得採納,以致現行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將重置提撥費及折舊提存費兩者均納入收益法之相關規定中。就上述之爭議,僅以本文試析其肇因,並提出相關意見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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