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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研究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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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荷蘭經驗談我國不動產評價與財產稅
卷期 56=14:4
作者 游適銘
頁次 074-085
出刊日期 201512

中文摘要

最近適逢 105 年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於實價課稅預計 105 年上路牽動公告土地現值評 定之際,每三年之公告地價評定作業報載地方政府恐調漲兩成之訊息(註 1)格外受重視。 另房屋稅條例修正於 104 年實施囤房稅,部分縣市調高標準單價,臺北市政府實施高級住 宅加價課徵等,柯市長說收到稅單會嚇一跳(註 2)。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略以:「依規 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 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請重行核計; 而申報地價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得於公告地價上下 20%申報,惟常年以來,民眾未 申報者逕以 80%為申報地價,迭有認為地價稅缺乏類似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民眾參與之機 制,使得申報地價制度有無改進需要令人關注。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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