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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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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淺談Beers criteria
卷期 31:1
作者 林溥陳昭源張詩鑫
頁次 009-014
出刊日期 201601

中文摘要

多重用藥(polypharmacy)目前無 一共識定義,教科書式專論多指一個 病人同時使用超過5種以上的藥物,通 常用於年紀大於6 5歲以上老年人;亦 有定義說為超過4種以上藥物,或是超 過臨床上所需藥物(未有適應症)即 算多重用藥;而亦有說法為嚴重多重 用藥(major polypharmacy or excessive polypharmacy)指的是超過10種以上 藥物。一台灣2009年縱貫性觀察研究 (Chan DC等人)指出台灣失能老人有多 重用藥的情形者高達81%,而嚴重多重用 藥則高達38.1%,而有持續多重用藥(連 續使用181天以上)者則高達32.5%,因 此多重用藥情形在台灣老人,尤其是失能 長者,是相當普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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