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6年憲法第十條第九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文第十項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進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由上顯示,在民主窓政體制下,原住民事務專責機構系統化建制,原住民政治參與的機會增多,相對的同時提高原住民參與教育決策的機會,原住民的意見將更受到重視,對於原住民教育的發展可獲得實質的幫助。此外,「原住民族教育法」於民國87年公布實施,可作爲整體規劃原住民教育的依據,並可保障原住民教育實施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