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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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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零體罰」下的積極管教思考與作為
卷期 647
作者 劉錦佩
頁次 051-053
出刊日期 200710

中文摘要

2006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法,明文訂定禁止體罰,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這項立法,使台灣成為第109個零體罰的國家,然而管教和體罰存有模糊地帶,讓第一線教師無法適從,不知標準為何,深怕踩到地壘。「零體罰」時代的來臨,「不體罰」如何管教學生呢?成了近半年來教育界議論紛紛的話題,希望教育部能明列懲罰規範。在各方引頸企盼下,2007年12月22日教育部公布「學校訂定與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除了規劃出16個可以處罰學生的方法,也同時規定學校不能無故搜學生的書包,或是搜身。這樣的法令公布下來,在學校又是引發兩極的討論。其實,當老師們執著於「能否體罰」、「如何處罰」的議題,討論得沸沸揚揚時,我們似乎掉入「要『處罰』學生,他才知道改進,也才能維護班級公義」迷思;我們似乎忘了原始的教育初衷。教育有其積極的目的,體罰是一種手段,講故事、說道理也是一種手段,何以教師要執著於如何處罰,而不發揮創意想想該怎麼引導、該怎麼說呢?福祿貝爾將學校比喻為花園、教師比喻為園丁、兒童比喻為花草。園丁的任務是把種子散播在土壤內,給予充分的日光、水分、肥料及適當的保護,適當的修剪,不能揠苗助長。體罰和其他羞辱式的懲罰便是一種揠苗助長的教育。「零體罰」政策的實施,促使我思考不體罰的其他教育方式的可能性。希望透過個人對於「零體罰」下的積極思考與作為的分享,供現職教師參考,讓我們的孩子都能在優質的教育下,免於身心恐懼地成長。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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