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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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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201為幼教而走-論台灣「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立法歷程分析
卷期 654
作者 謝美慧林泓慶
頁次 018-026
出刊日期 200812

中文摘要

臺灣行政院院會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通過「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把零歲到十二歲兒童的「教育」與「照顧」納入管理規範,「托兒所」、「幼稚園」依據「幼托整合政策」的規劃都改稱「幼兒園」,統一由教育部管理。這項「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將在近期內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將居家式照顧服務、托嬰服務、國小階段兒童課後教保服務,都納入規範,建構完整的兒童教育與照顧體系。其中最特別的是「居家式照顧服務」,將社區保母也納入規範,明確規定托嬰對象為三等親以外的人,都必須有保母證照,而且包括自己的小孩在內,一個保母最多只能照顧兩個兩歲以下的嬰幼兒。未來兩歲到六歲的教育照顧機構一律稱為「幼兒園」,六歲以上到十二歲的課輔及照顧機構一律稱為「課後照顧中心」,因此,目前坊間的全美語或雙語安親機構,在「兒童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一年內,必須改制。然而,這項草案規範管理對象是否太廣,增列對幼教機構與教保人員的要求是否合理,倘若該法案在送立法院審議時沒有經過各利益團體的專業深入討論,將可能導引台灣幼教未來數十年錯誤之發展。因此,本文將從教育政策立法之理論說明民間團體在政策立法歷程之角色,並針對台灣「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之立法沿革、內容與過程進行分析,期能對台灣幼兒教育政策法制化有所助益。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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