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起,股東以技術等無形 資產作價抵充股款者,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 股款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份,原則上屬 「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法申報所 得稅。故,大學教授以其研發成果之專利等 智慧財產技術出資投資公司取得股票,在公 司尚在萌芽階段甚或剛剛設立前景未明時, 即須將技術抵充出資股款扣除取得成本申報 財產交易所得,使大學教授技術擁有者因創 業、技術作價投資新創公司必須繳納高昂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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