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101年10月所正式施行之個人資 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中,第27條第2項 規定,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特 定之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同條 第3項並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 該事項訂定相關辦法。而依行政院104年2月 10日「消費者個資外洩事件處理機制」研商 會議決議,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 轄下所有特許行業,依本法第27條第3項規 定訂定相關辦法;經濟部並應儘速就零售業 優先訂定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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