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對新聞法所作的硏究,僅僅把報業和法律系統當作是獨立的現象,這是錯誤的。新聞法應該被 認爲只是一種有組織系統的社會控制現象。 過去對於法律的消極作用過份強調,硏究新聞法也只認爲它是對於新聞事業的禁阻和約束的規範, 用以反對出版事業的完全自由。事實上,法律尙有積極的一面,而最重要的,就是要對法律的消極和積 極兩面作客觀的檢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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