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求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聯合國糧農組織在1995年提出「負責任漁業 行爲準則」,以國際協定要求各國建構適當的法規與行政架構,實施有效的監 控、管制、監督(monitoring,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MCS),我國亦於 1996年 建置VMS監控中心,同時研究開發適合國人使用之監控系統暨電子漁獲回報 系統(Electronic logbook, E-logbook)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也積極透過限制 公海捕撈努力量、漁獲配額等措施養護漁業資源,並加強監控與執法機制。隨 後聯合國糧農組織在2001年通過「打擊非法、無報告和不受規範(illegal, unregulated and unreported,IUL〇捕榜作業」國際行動計畫,其中於MCS—節中 明確要求各國建置「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國際開 始推展VMS相關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