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 年9 月25 日,司法院就美河市土地被徵收原地主申請「捷運設施毗鄰地 區土地徵收案」是否違憲?經大法官會議表 決後,宣布本徵收土地違憲。解釋文中指出:依據中華民國90 年5 月30 日修正之<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 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之。」77 年7 月1 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 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 地......,得徵收之。」79 年2 月15 日訂定 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 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