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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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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代理收付服務於FATF及美國之洗錢防制監管規範分析
卷期 28:3
作者 謝孟珊
頁次 028-036
出刊日期 201603

中文摘要

2015年5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下簡稱《電支條例》)施行,三家電子支付機構歐付寶、樂點行動支付以及智付寶,也順利在年底取得執照,法規開放的效應預計將於2016年發酵。 依照《電支條例》第3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限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方式提供服務者,其業務包含「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但是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包括之。依照本條之立法理由,上述非屬《電支條例》規範之業務,回歸一般商業管理,即仍由經濟部依既有機制進行管理。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指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所保管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因此包含付款方透過支付服務已付但仍在途而付款方尚未收受的款項,例如支付業者提供escrow(交易擔保)服務,將於付款方完成一定條件之後才支付款項的狀況。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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