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101年10月所正式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舊法)中,關於第6條、第41條及第54條,因過於嚴格,貿然施行對民 眾及社會衝擊太大,故並未一併施行。基於兼顧人格權保障與個人資料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回應民意與社會需求,於104年連同其他施行過程中認為可再調整之條文一併進行修正,並於104年12月30日由總統公布修正通過之條文(以下簡稱新法),後於105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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