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民法規定,建築物使用基地的權源關係除了所有權外,尚有地上權及租賃權等權利型態。土地所有人若將其基地部份權利讓渡予他人使用,則土地所有權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報酬,除了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可收取的租金收益外,尚應加計價格日期當時因恢復完整所有權,其基地期末價值處分之現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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