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建置完整精神照護機構體系 及因應症狀穩定慢性精神病人生活照護服務之 需要,於2003年度開始核准精神護理之家設 置,其收治對象為「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 分表」中所劃分的第五類(精神病症狀穩定且 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但需長期生活照顧 者)及第六類(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 化,不需住院治療之年邁、失智症、智障者、 無家可歸者)之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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